抵押凭证与土地使用证主体不一致的谁为义务人
对抵押凭证与土地使用证主体不一致的案例进行了介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与土地已实际办理登记抵押,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一审法院以阿克苏兵行没有与安广厦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及抵押行为没有安广厦公司董事会决议,推定安捷公司用安广厦公司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是设立错误,实际上是用民事诉讼程序取代行政诉讼程序。用民事判决推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行政机关颁发的抵押凭证《土地他项权利证》视为未设立抵押,是对公示公信原则的曲解,是违背《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依法有效地保护了金融债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 抵押凭证 土地使用权 责任主体
丛冬梅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呼和浩特
中文
606-609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