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兼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进一步完善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条件,期限,行使方式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同时为了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和异议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除以通知方式外,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异议人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外,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异议。

合同法 合同解除 异议权 司法实践

潘登勇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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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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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70

2011-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