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与重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以资本市场为例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正普遍受到强调。在综合借鉴境外实践基础上,我国现在采取了“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然而在审查范围、尽职标准、责任划分上问题不少。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在证券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宜坚持连带责任原则,但应明确前者的免责事由;在各中介机构之间,独立判断基础上的分工合作及区分责任或是更好的选择。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法律职责 划分模式 分工合作
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305-312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