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劳动法律已贯彻、执行三年左右,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有争论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谈些意见,以求共同探讨。介绍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是属于一般劳动争议还是特殊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未补签书面合同的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倍工资;劳动者未按法定期限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终止劳动关系,形成长期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讨论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等问题。<br>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 法律体系 劳动关系 权益保护
范战江
《中国劳动网》《中国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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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2011-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