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简介
自2000年初开始,韩国金融监督当局与证券产业从业者意识到促进金融产业的发展的重要性。由于资本市场产生的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以银行为中心的中介市场思想开始转变。(1)资本市场的资金中介机能不振, (2)与资本市场先关联的金融产业的发展平平,(3)相关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br> 在这里,重点对第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源自与资本市场相关联的旧法体系没有成为资本市场和相关金融产业的强有力的后盾。首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同的金融公司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所以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规制差异(regulatory arbitrage)与投资者保护的空白。其次,旧法体系中,对金融公司所从事的有价证券和证券衍生产品的列举具有限定性,这样的positive system对具有创意性的新型金融投资商品的设计和吸取(比如贩卖,中介)存在制约因素,进而使金融革新变得缓慢。再者,对证券相关金融产业之间严格禁止兼业经营,使得企业金融,资产管理,证券服务(securitiesservice),直接投资(或者自己买卖)等领域相比允许兼业经营的先进性投资银行缺少综合效应,最终在提高竞争力方面存在缺陷。最后,缺少先进性与体系性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不能及时解决金融投资商品具有的不完备性和防止不公平交易的产生,最终造成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赖日益下降。
韩国 金融产业 资本市场 法制建设
金容载
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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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27
201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