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行政撤销权研究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当政府采购合同出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应由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实践中出现可撤销事由时,有些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很难解决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行使撤销权反而简便易行,符合效率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撤销权 仲裁机构 监督管理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385-1391
200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