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中央也要求天津滨海新区先试先行,因此,探索适应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法律制度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由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制与混业经营现状的特殊国情所决定,提出了委员会协调决策下三大监管机关各司其职的监管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监管体制。明确中央银行的监管协调决策职能,将其设立为“监管协调决策大部门”,可以有效降低变革成本。提出构建中央银行监管协调决策法律地位的建议。

金融混业经营 监管体制 决策机制 法律制度

刘晓纯 徐阳

天津大学法学系 天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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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