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与社会变迁的互动--从裁判角度出发
司法裁判作为一个复杂、高度专业性的课题,经常被司法者用高深莫测的法律专业用语、枯燥琐碎的概念及单纯技巧性逻辑使之与民众隔离,而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与社会发展相脱离,使司法裁判在目前社会背景的映衬下愈发苍白,无法在现实社会结构中体现其应有的地位和价值,司法裁判做为特殊社会角色无法显现。司法裁判不仅是法律的宣示,而更要在法的安定性下,通盘考量各种要素,实现社会赋予司法裁判的能动职能。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裁判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否反映社会的需求从而获得民众及其他部门的信赖与尊重,这样才能成为社会得以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司法裁判 社会变迁 能动职能 法律
黄学武 葛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济南
中文
209-217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