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法院解决行政纠纷功能的重新定位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间的行政纠纷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是大量存在的行政纠纷,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最大的不和谐是官民之间的矛盾。但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传统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等方式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日益增加的行政纠纷,西方各主要国家都伴随回应型法等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试图通过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引入多元化的方式,以弥补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文章首次把行政纠纷的解决放到整个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科学理论来解剖我国现行行政纠纷形成及解纷机制运转不灵的原因,审视行政权的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机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并将多元化解决的思路引入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中。文章在坚守司法审查最终原则的同时,强调要克服“司法万能主义”和司法审查至上的倾向,承认司法的局限性。论证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查和内部控制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也是外部控制得以有效运转的必要依托。文章提出了我国的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决的构想,即分别建立或改造行政异议复查制度、行政异议复核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信访制度。文章认为解决当前高发的行政纠纷,就要充分发挥各种具体解纷机制的优势,避免各种解纷机制间的各自为战,而应通盘考虑,组建出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行政纠纷 制度改革 法院 功能定位

耿宝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济南

中文

246-252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