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的运用
新类型案件往往具有法律规则不明、相关经验匮乏、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如何审理好新类型案件,履行司法裁判“有效且恰当地解决社会冲突”的使命,成为许多司法决策者和具体办案者花费心思考虑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在日常学习研究中发现,已经作为一项基本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论(以下简称“两个效果统一”论),其不仅最早出现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的要求中,而且许多领导讲话、文件规定、学术研讨、案例分析都以“两个效果统一”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提出要求或进行评判。同时亦感到,不少法官对“两个效果统一”论在办案实践中的落实存在困惑。显然,对“两个效果统一”论在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运用进行研究,梳理认识,分析行为,探究意义,总结经验,提出运用“两个效果”统一论审理新类型案件的有益构想,是一件积极而富有意义的事。
司法政策 新类型案件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安庆甲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济南
中文
390-396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