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及相关因素--以裁判文书之说理为视点

  “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的适用运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作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是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最终的文本载体,也是司法活动的终端“产品”,它吸纳了从案件起因直至法庭裁判空间的各种法律要素,其过程包括三大环节,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决断。查明事实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是非,而只有在分清是非、有理有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才是合法的、稳定的。由此可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对案件事实评析是不可缺少的环节,理应在裁判文书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就需要着眼于现实,克服不说理、难说理、说理难的现象,必须改变不敢说理、不愿意说理,不注重说理和说理苍白无力的情形。

司法公信力 法律适用 裁判文书 理由阐述

郝广庭 孙英

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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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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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78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