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研究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并不是各方面完全协调发展的时期。我们在走出贫穷时代的同时,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运行并不顺畅。面对变幻无常的社会和纷繁复杂的案件,我们不得不遵循整体性思考问题的和谐理念,把审判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做出决断时要综合考虑行政、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但大多数社会问题集政治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法律因素于一体,当以案件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后,面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思维方式而得出不同的评价、不同的结论,思维方式之间就会产生冲突甚至发生矛盾。作为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人,理应将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纳入法律思维的轨道,以合法性为前提,最大限度地去考虑政治、经济、道德的要求,从而达到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和谐目标。
司法审判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法治建设
刘太键 聂振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济南
中文
562-568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