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司法终局性困境的现象、成因及消解--司法权威确立的一种法社会学进路

  裁判性是司法最重要的特性,而权威是司法裁判令人信服的前提。目前我国司法缺乏终局性成为司法权威难以确立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司法终局性的困境既表现在审判终结后大量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也表现于涉诉信访的泛滥和舆论等社会因素对司法的干涉。司法的“终审不终”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的构建。而文章认为司法终局性困境不仅仅归因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漏洞,其更重要的根源在于司法运行的社会环境,其中司法公信力不足造成当事人的息诉服判率低,司法政策偏误造成民众在观念上偏重实体正义、个案正义,轻视程序正义、规则正义,而权力配置失衡使得司法受到立法和行政的监督和干预,却无法制约立法与行政,司法权的赢弱使得司法纠纷解决的话语权旁落。

司法权威 司法终局性 法社会学 法治建设

胡昌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

济南

中文

582-591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