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客体法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的秩序、自由、正义的实现过程正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二者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而且都以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本文旨在探讨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使两者相互促进、逐步提高,统一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

法律价值 和谐社会 公民意识

白莹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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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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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78

200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