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现代国家特别是民主国家要做的不仅仅是执行法律法规,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40年前德国著名学者福斯特霍福教授称为公共义务为“DASEINSVORORGE”,即公共服务供给。如果自由市场还不完善,那么政府就必须负担起提供公民基本公共服务或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责任。不同级别的政府都负有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德国有三级政府: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多层级政府中哪级政府负责公共服务供给,有一些不同的、甚至矛盾的原则,德国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分工不同原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执行,州政府执行较少部分,联邦政府也执行部分,但主要由地方政府实施。近年来,那些传统上在德国属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却越来越私有化。造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欧盟法律的影响的渐增,以及公共机构愈渐糟糕的财政条件。
德国 政府职能 公共服务 供给模式 责任分配
马提尔斯·若丝
柏林洪堡大学
国内会议
第58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中国:公共服务体制建设与政府转型
海口
中文
501-505
2006-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