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析及对策

  农村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集约化养殖厂的建立以及农村废弃物和生活污水,严重地污染着农村的水环境。甚至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期有效地解决农村水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农村企业 水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责任

李秀雅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2005年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年会

昆明

中文

356-359,377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