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取得時效制度的立法探討-以兩岸民法為中心-

  两岸民法关于取得时效制度,都有修正的建议,台湾的立法经验与实务运作的成效,激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未规定取得时效,究竟有无立法的必要,引起正反不同的意见,虽各有理由,但最近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公信制度及上述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大陆学者对于指导思想,取得权利的范围,取得时效的范围等都有相当具体可行的建议,可谓用心良苦,值得敬佩。大陆学者对於取得时效期间太短,多有意见,至于取得时效的范围,所有意思的证明,法律效果的实现等,都有相当积极的建议。

民法 取得时效制度 立法模式 法律适用

劉清景

台灣高等法院 國立中央警察大學

国内会议

二OO四年海峡两岸民法典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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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