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動產質權之發展
动产担保物权之现行法规定,动产质权确实在其中占举足轻重之地位,然在现代交易型态之担保事务中,面临诸多新种类、新内容之融资方式,动产产权之担保功能实有被限缩在民间私人间之小额借贷方面,其在传统担保事务上所扮演之角色,亦将因此一结果而有所改变,而有在未来之融资市场中,被边缘化之可能,但是两岸关于物权法之修正或制定,虽亦针对动产质权而有所建议,然其似乎仍停留在针对以往实务上所产生之争议问题的解决,至于物权法在资金融通之多样化市场中应如何转换其所应扮演之角色,业未给予相当之关注,此举对物权质权之发展,实非助力而为阻力。
物权法 动产担保物权 质权 立法模式
鄭冠宇
柬吳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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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