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權法(草案)善意取得之討論
基于买卖合同之目的,买受人除是要取得买卖权的物之所有权外,还要能对买卖权的物使用收益之,故就不动产买卖合同之有效成立而言,除需将不动产登记于买受人名下之外,必须交付之,中国物权法草案有关善意取得部分,就立法相关之政策及可能所产生之问题,本文提出初浅之看法,或许能对中国物权法善意取得之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 立法模式 构成要件
劉昭辰
世新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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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