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检察机关社会风险研判机制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刚性权力与柔性权力。刚性监督权的权力边界止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柔性监督权的权力边界止于被监督者的接受范围。检察机关在抵御社会风险中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行使自己的刚性权力与柔性权力,在社会风险与政府责任之间架设一座桥梁,促使政府消除、防范社会风险。同时,在风险研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坚持以案件为依托,坚持客观公正,坚持法律思维,坚持风险研判对策的可接受性,以搭建信息平台为工作基础,以细化工作流程为工作抓手,构建相对完善的检察机关社会风险研判机制。

检察机关 社会风险研判 监督机制 立法完善

钱峻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研讨会

江苏泰州

中文

234-245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