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中国律师做大做强的制度保障及必由之路
尽管《律师法》修改施行至今己有二年半时间,但社会上甚至律师界内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本文在此略做分析,优点:(一)由完全人合转为相对人合加资合;(二)从完全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转向相对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由单打独斗及全能型转向专业分工、集体合作、内部管理完善的律师事务所。缺点:(一)定位不准确,不具备完全市场主体身份,无法按市场规律运作,阻碍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仍然适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同样的规章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妨碍了其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中国律师 普通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
梁海峰
全国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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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72
2011-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