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师资格考试案件的分析
2007年6月8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一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立案查处,调查中还发现其曾持同样的毕业证书报考并参加了2005年度口腔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且当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此予以了处罚,此案件在上海市尚属首次。作者通过对此起处罚案件以及涉及相关问题的分析,为今后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提供借鉴。
虚假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 行政许可 监督管理
董怡红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05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215-216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