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二次合议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使用

  二次合议不是行政处罚的必须程序,但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送达后,很多案件并不能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举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作者认为这时应增加“二次合议”程序,在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实施行政救济的同时加强处罚案件的有效内部管理,避免处罚减免的随意性,从而充分体现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

二次合议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执法 监督管理

贾树平 吴连海 陈秀玲

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河南驻马店 463000

国内会议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社第三届学术研讨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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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25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