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物权法》语境下的城市规划

  200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共利益”作为政府行使征收权的前提体条件。以体现“公共利益”和“政府干预”为特征的城市规划必将成为相关问题和矛盾争论的焦点。从西方近现代城市规划的实践来看,“公共利益”不但体现在政府对私有土地行使征收权方面,同时也体现在政府对私有土地使用自由的限制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近现代城市规划出发点的回顾,以及中美对公共利益解读的对比,探索《物权法》的颁布对城市规划实践的影响,展望城市规划未来所必需应对的局面。

物权法 城市规划 公共利益 私有财产

谭纵波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国外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及《国际城市规划》杂志编委会2007年会

宁波

中文

47-57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