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因逃避银行催收致使银行无法完成两次催收的透支行为,其催收方式的实现,应该是以原有协议中行为人或者其保证人地址的联系方式为准,而不能以透支人改变后的联系方式为限。单纯从还款的数额这一行为的形式特征上,并不能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运用事实推定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这些基础事实必须界定在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之内,而不能超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适用解释。

信用卡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事实认定

周洪波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5-17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