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认定及立法建议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大幅上升,信用卡的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已经在大中城市中,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逐渐取代了原有的现金支付的形式。信用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渐渐改变着人民的传统消费观念,对已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的滞后、发展的不均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量也呈现了大幅增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持卡人”的界定,应当采取严格认定的原则。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是具有特定权利义务的持卡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主体。恶意透支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危害后果不同的特点,对恶意透支与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同一尺度定罪量刑,建议对恶意透支行为单独定罪处理。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 持卡人认定 立法建议

董丽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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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