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催收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由发卡银行对符合催收条件的持卡人做出明确的催收表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为“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由于立法过于笼统,对于催收要件的适用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和探讨催收的作用、催收的方式及程序、“两次催收”时间间隔等问题。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 催收要件

张昊 李长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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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