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再思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做出了规定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立法、司法机关做出的界定进一步提出质疑并加以分析,希望在这一问题上能够提出较为可行的方案,解决此罪认定方面的困惑。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 非法占有为 司法认定
赵文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9-72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