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登记用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的“持卡人”认定标
文中根据基本案例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提出当登记用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的“持卡人”认定标准的问题,并对评析意见进行了分析。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主体认定 持卡人
张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8-90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主体认定 持卡人
张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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