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登记用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的“持卡人”认定标

  文中根据基本案例阐述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提出当登记用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时的“持卡人”认定标准的问题,并对评析意见进行了分析。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主体认定 持卡人

张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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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0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