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催收问题

  在现实中,催收行为的确存在不能有效完成的可能性。应综合提供催收服务的第三方记录,认定催收通知是否确实到达目标地,避免银行的“暗箱操作”。在催收方式的选择上,可以借鉴司法送达的形式,在其他方式难以联系到持卡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等推定持卡人收到的方式进行。两高之所以将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要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这类犯罪行为的入刑门槛,以防刑法处罚的滥化。从《解释》这条规定表述的文字意思上看,“两次催收后”,应当理解为第二次催收发出以后,这样更加符合解释的立法本意,要求银行首先及时对持卡人进行提醒还款,在银行先后两次催收持卡人仍然拒不还款的情况下。开始计算对持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使得银行催收和法定期限计算有一个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为持卡人的行为入罪设定了较为谨慎的前提。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犯罪 催收行为 催收通知 催收时间

王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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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