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立法完善

  在现代社会,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其中引起关注最多争议也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简要分析了在该罪的主体认定、主观认定和其他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当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不应当过于程式化、“催收”应当是持卡人可以收到的有效催收以及应当综合运用刑事与民事手段来应对犯罪等问题。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认定 有效催收

刘晓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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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4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