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恶意透支型犯罪及其预防对策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同于其他几种信用卡诈骗罪,它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要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透支行为本身是信用卡的业务范围,具有合法性。银行对恶意透支行为频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恶意透支型犯罪应寻求除刑罚以外的多元预防机制,建立禁治产人制度能够预防恶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 禁治产人制度 多元预防机制

高尚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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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43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