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应当从实质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的需要去认定,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而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应被排除在外;在借用信用卡透支情况中,借卡人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透支配偶信用卡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该视情形区别对待。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主体 持卡人

徐藩

中国大世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47-150

2011-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