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媒体语境下“公民记者”的侵权责任探究

  网络时代的新媒体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公民记者”应运而生。新媒体语境下的“公民记者”较传统平面媒体的记者更具有侵权的危险性。法律尊重“公民记者”的表达自由,但必须要有“表达疆界”。“公民记者”的采播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表达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伤害了公共利益,即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媒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将来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制新媒体和“公民记者”的网络新闻采编和传播行为。

新媒体 公民记者 侵权责任

赵刚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300270

国内会议

2011年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94-200

201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