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通知
科技是把双刃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诸多问题。网络为草根一族监督强势群体提供了平台,也节约了他们敢怒敢言的成本。然而我们所处的因网络而便利的生活,充斥着大量的侵权信息。在保证网络民主和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通知的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限制,才能更好地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本文网络侵权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通知提出的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他们分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通知时由被侵权人发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其中被侵权人作为通知的发出者,所以他是明确的,与其他侵权类型不同的是,网络侵权人是不明确的,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媒介的原因。对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以及通知的内容和通知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 书面通知
李佳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6-254
201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