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性报道法律意识与司法环境

批评性报道是否需要媒体承担勉为其难的注意义务,取决于法官群体基于专业知识、媒介理念所持有的法律运用尺度。调查结果显示,法官与编辑记者在有关侵权问题的法律认知上存在比较明显的态度分歧。对于批评报道侵权纠纷中媒体败诉率相对较高的现象,法官总体倾向千将之归为媒介从业者的某些认识、素质与能力欠缺所致。对于报道的客观、真实问题,法官的理解有着比较高的标准,对批评报道的无过失要求总体上超出了媒介从业者现有的认识水准与风险防范意识。在批评报道经常涉及的谴责、贬斥态度与立场呈现上,法官更倾向于意见、立场表达的理智、克制与分寸。基于法官群体的认识判断大致构成了媒体批评报道的第二生态环境,媒体存在着一定概率的侵权风险。
批评报道 侵权认知意识 司法环境 意见分歧
陈堂发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6-229
200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