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条件下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思考
2011年3月1日,新《水土保持法》开始实施。本文根据新《水土保持法》的新规定,结合正在编制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级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限制或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生态效益补偿区域范围等方面出发,论述了新《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规划工作的几点启示。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规划 区域划分 限制条款 生态效益补偿
张超 王治国 赵乾坤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泰安 271018
国内会议
桂林
中文
22-26
201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