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中的侵权与救济

  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海域使用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可以设置抵押,但因我国在海域使用权抵押立法方面的滞后,造成现实生活中对侵害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的行为难以界定,因此也就难以救济的局面。应将海域作为不动产对待,将其上升为与土地使用权同样重要的位置进行立法,尤其对海域使用权抵押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以便被侵权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济。实践中侵权类型有抵押人不当管理、使用抵押物、擅自转让抵押物,第三人侵害抵押物等,应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立法救济、物权法与侵权法上的救济方式以及自助等私力救济方式。

海域使用权 抵押担保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张玉萍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连云分所

国内会议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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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5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