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性质的行政法分析
笔者对海域使用权许可以及其后的登记行为相互之间关系从三方面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得出海域使用权的获得来自于行政许可行为,而海域使用权登记的行为是与行政许可行为不同的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效力并非是合二为一的结论。登记行为作用只能在与对于一种权利的公示状态,产生在没有相反证据下,产生权利推定存在的后果。因此,对于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仅能够审查作为登记必备材料的真实性与否,以及登记机关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但若对相对人是否应当取得海域使用权许可提出异议,应当对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仅对海域使用权登记行为诉讼无法达到否定海域使用权许可的诉讼目的。
海域使用权 登记行为 行政法
任静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216-220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