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之构建--以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为视角
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也随之加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发生突然、瞬时排放、危害巨大,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原则,具体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机制 构建原则
张华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252-258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