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海洋公共资源损失的索赔主体研究--基于船舶油污事故

  近年来,我国沿海油污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频发,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除了造成公民、企业财产损失,还直接造成海洋公共资源的损失。然而,对污染造成的海洋公共资源损失,究竟应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提出索赔,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混乱。面对这一现状,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解读,对不同原因、不同区域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共资源损失,明确其相应的索赔主体。

海洋公共资源损失 索赔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规范

邵琦

京衡律师集团舟山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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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7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