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船舶执行相关问题的研究
本文分析了共有船舶的共有关系,实践中共有的状态有各种情况,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权能包括了财产收益权和经营管理权。法院在船舶执行中对其他共有人扣押共有船舶提出案外人异议只做程序性审查,在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提出许可执行诉讼,保证执行标的物的继续扣押,并及时提出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在共有船舶上的应有份额。对应有份额的变现应在先分割的情况下再进行拍卖,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船舶 应有份额 案外人异议 保全执行
林祖彭 周刚 邱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海海事法院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361-365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