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与国际国内立法的适用--兼论《海商法》的缺失与修订
要明确船舶碰撞致油污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和澄清《油污责任公约》《海商法》等相关国际国内立法的适用关系和基本内涵。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具有特殊性。船舶碰撞发生船载油类货物泄漏造成油污损害时,漏油船是油污损害的惟一赔偿义务人。漏油船在赔偿油污损害后,可以依据碰撞责任比例向非漏油船追偿。非漏油船不对油污损害人承担直接的油污损害责任。有关非漏油船直接承担油污责任的各种主张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机制性”问题。《海商法》存在立法缺失,建议专章规定海洋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相关内容,在第8章增加一条条款,同时修改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协调国际国内立法,构建全面、完善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船舶碰撞 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法律依据 漏油船
陈海波 邬先江
宁波大学 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庭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376-385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