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海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超出了传统民事赔偿私法自治的范畴,加入了对特定主体保护及环境保护的公法内容,同时还可能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但是参加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其他相关国内法,诸如《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对油污民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存,出现了在油污民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国内对如何适用法律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讨论油污民事赔偿责任限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提出完善我国油污民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油污损害 赔偿制度 法律适用 完善机制

付继博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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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89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