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侵权责任法》下船舶侵权责任主体制度论

  本文在总结归纳船舶侵权责任主体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人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对船舶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予以反思和讨论,提出:船舶侵权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船舶所有权登记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唯一或终局性的依据;连带责任,须基于法定或者约定,且共同侵权限于主观意思共同的多数人侵权;船舶侵权主体如何承担责任,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按《侵权责任法》处理。

侵权责任法 船舶侵权 责任主体 海事审判

吴胜顺

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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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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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96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