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来自交强险制度的启示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与交强险一样,都是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带有社会公益性的法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它既能够确保海上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而可靠的救济,又能分散海上事故责任人(被保险人)过重的责任负担。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海事公约的做法,由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船舶登记所有人等投保义务人投保由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受害第三人享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以及保险人享有参与海事纠纷处理权等基本内容。
海上事故 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投保制度 投保义务人 受害第三人 直接请求权
丁凤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397-405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