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诉讼协议管辖是处理涉外海事纠纷不可或缺的制度。对于特殊民事协议管辖,我国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容乐观;对协议管辖特殊形式的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国内至今存在争议。为此,我们在借鉴先进海事国际做法基础上,分别从立法和实务两方面对我国的涉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提出改善建议。
涉外海事 特殊明示协议管辖 提单管辖权条款 对等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
熊丽
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浙江舟山
中文
415-418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