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必武“恶法胜于无法”立法观
董必武“恶法胜于无法”立法观是就“恶法亦法”论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所作的注解,而体现出对社会主义良法的更深层次追求。在其指引下确立社会主义良法的评判标准,并从宪法确认、立法价值和司法路径三方面规制“恶法”而建构社会主义良法之治。
董必武 立法观 社会主义法制 评判标准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379-390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董必武 立法观 社会主义法制 评判标准
赵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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