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董必武“恶法胜于无法”立法观

  董必武“恶法胜于无法”立法观是就“恶法亦法”论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所作的注解,而体现出对社会主义良法的更深层次追求。在其指引下确立社会主义良法的评判标准,并从宪法确认、立法价值和司法路径三方面规制“恶法”而建构社会主义良法之治。

董必武 立法观 社会主义法制 评判标准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9年年会

南昌

中文

379-390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