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防御性机制研究
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笔者试图在分析公约条文的基础上,整理条文中有关可以排除公约适用的各项条款,并将这些条款称之为公约的“防御性机制”。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国际民商事案件 案件管辖权 防御性机制 司法主权
严红 陈剑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210018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72-678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