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则的完善

  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可以主要地归成以下六种: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对象依法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必要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则;仲裁协议的形式应当合法;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规范这些效力要件的规则既可以放置于具有普适性的民法或合同法里面,也可以安插在专门的仲裁法之中。不过,在民法或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则或虽有相关规则却对仲裁协议十分不合适的情况下,专门的仲裁法即应承担明晰而又科学地予以规范的使命,否则即应视之为有缺陷而必须进行修订。本文从分析这些缺陷着手,探讨其完善方案。

仲裁法 仲裁协议效力 效力要件 立法完善

张圣翠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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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